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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杨某医疗事故损害一案代理词
来源:王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5
浏览量:1978

合议庭: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之母罗永珍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杨xx与安顺市西秀区么铺镇中心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被上诉人杨xx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就本案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安顺市西秀区么铺镇中心医院提出鉴定假肢费用与实际安装费用有差距,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事实依据。贵州省假肢矫形器安装咨询鉴定服务中心是省内一家具有假肢安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其对受害人杨xx所作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符合医学科学原理,符合客观事实,这一点一审法院已查证核实,并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上诉人没有事实证据、没有充足理由,仅凭主观臆断而申请重新鉴定是故意拖延赔偿、延续受伤害人痛苦的行为,二审法院对其申请应予以驳回。

二、上诉人提出只赔偿受伤害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到2019年为止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见,上述司法解释对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并没有如上诉人所说的有“最高赔付年限从致残之日起二十年”的规定。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作出如此的规定,因为残疾辅助器具是残疾人因残疾需要而配制补偿其丧失功能的器具,残疾人需要辅助器具的期限只能根据其残疾的状况、根据其年龄、寿命来确定。在本案中虽然在贵州省假肢矫形器安装咨询鉴定服务中心肢鉴字(2004)第013号假肢装配鉴定意见及说明中,并未对赔偿的具体期限作出说明,但对受伤害人杨xx的残疾情况而言,她左前臂被截肢所造成的残疾是不可逆转、不能再复原的,她的残疾将是终生的,这是事实也是基本常识,所以她对需要残疾辅助器具(即假肢)的期限也是十分明确的,是终生的,上诉人对杨xx今后所需要的安装假肢的费用都应予以赔偿。

谁都知道手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谁也都知道一个人失去手将会对她生活造成多么大的影响和打击,本案中,受伤害人杨xx原本可以拥用一双正常人的手,但因为上诉人的医疗事故,因为上诉人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受伤害人杨xx的截肢,造成了她的终生残疾,想想,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女将因为上诉人的医疗事故给她今后的学习工作带来多么大的不便,给她今后的日常生活造成多么大的影响和带来多么大的痛苦!

上诉人的医疗事故给受伤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所能弥补的,受伤害人提出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要求并不是在争取什么额外的利益,而仅仅是为了今后最基本生活自理的需要,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在一审法院判决作出的赔偿对受伤害人杨琴惠已经很不公平,而被上诉人父母怀着宁事息讼以求尽快为女儿安装假肢的善良愿望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还要要求减少赔偿,依上诉人的赔偿标准,试问,难道被上诉人2019年之后其残疾的手就能复原、就不残疾了吗?二十年后在被上诉人逐渐步入中老年、生活越发不能自理的时候难道就不需要安装假肢了吗?上诉人无视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伤害,无视给被上诉人造成终生残疾、终生需要借助假肢实现最基本生活自理的客观事实,其上诉请求不但于法无据,不合情理,而且违备基本人道。

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所以,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第三、四条上诉请求同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鉴定费用理应由上诉人完全承担,假肢赔偿费用应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上诉无理,请法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采纳。

谢谢!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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